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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债权转让被撤销难言公正,期待再审主持正义

时间:2023-08-22 16:36:32    作者:宋青青    来源:东方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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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洪来称,锦州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权顺公司)、锦州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时代公司)、张运臣三方签订的价值2.7亿元的债权转让协议被法院判决撤销部分债权,导致正在销售的92套房产被查封,给时代公司的正常销售造成严重影响,更可能影响回迁户的正常安置入住。如此心系于民的善意第三方,如今却面临绝境。

 

“高利贷”偿还不能,被执行!

 

权顺公司参与锦州市太和区的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从2010年12月23日向太和区政府交付动迁保证金5000万元到2020年9月出让用地范围内动迁完毕,导致权顺公司这10年来,权顺公司从资金充裕到捉襟见肘再到小额贷、最后不得不高利贷……

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权顺公司先后向王玉环、臧传彬、甘育录、赵文志、林长景等五人累计借款1440万元。就是这几笔借款,这些“高利”借款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权顺公司在已偿还1891.8万元后,截至目前权顺公司仍需偿还5881万余元。

进入执行环节后,权顺公司并没有履行能力。王玉环、臧传彬、甘育录、赵文志、林长景等五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申请查封了权顺公司施工建造原新民乡八家子村地上建筑物诸多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政府介入协调处理,保回迁!

 

权顺公司虽然完成了动迁和部分建设工程,但已经无力再继续开发,更没有能力将土地摘牌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出手了!2020年9月1日,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锦州市自然资源局与时代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方同意太和区人民政府按照供地函中的承诺,由太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在2020年10月9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时代公司等。

按照补充条款约定,时代公司按照太和区政府要求对457户回迁户,依据动迁协议进行回迁安置;已建成的建筑物成本和已安装的电梯(20部)成本,总计费用27363.6万元,时代公司另行支付给太和区政府,具体事宜由太和区政府负责处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在此期间,为了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广大回迁户能够回迁安置,经权顺公司提出书面解封申请并说明事实与理由,法院对查封的建筑物进行了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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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太和区人民政府、时代公司、权顺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在建项目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特别约定,丙方权顺公司的所有债务,由丙方自行承担。协议约定在建项目资产转让价格不含税价格27363.6万元(包括已安装的20部电梯)。时代公司同意向权顺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贰亿柒仟叁佰陆拾叁万陆仟元整(不含税价格)。太和区政府同意时代公司与权顺公司对上述转让的标的进行自行结算。该协议特别约定,丙方权顺公司的所有债务,由丙方自行承担。

2020年12月2日,权顺公司、时代公司、张运臣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截至2020年9月30日进行结算,权顺公司累计共欠张运臣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2.78万元。为了解决“回迁难”问题,乙方响应锦州市政府、太和区政府的号召,承接该项目,由乙方摘牌并保证继续完善在建工程,并确保回迁户顺利回迁。

根据2020年12月1日《在建项目资产转让协议》,时代公司应支付权顺公司不含税价款人民币27363.6万元,鉴于甲方太和区“权顺公寓”项目的全部投资款均是向张运臣借款,拖欠张运臣的款项一直没有归还,权顺公司同意把对时代公司的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张运臣以冲抵权顺公司的部分欠款。

 

部分债权转让被撤销,生事端!

 

王玉环、臧传彬、甘育录、赵文志、林长景等五人认为,权顺公司、时代公司、张运臣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导致法院裁判的债权执行不能。他们先后将权顺公司、时代公司等起诉到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权顺公司与被告时代公司、张运臣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中涉及他们的5000余万元债权。

法院审理认为,权顺公司欠张运臣借款4.9亿余元(含本息)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虽然被告权顺公司为被告张运臣开具了约3.4亿元的收款收据,但是被告张运臣未提交借款款项来源之证据,未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也未提交相应的转账凭证、现金收缴凭证等财务凭证予以佐证。被告张运臣提交的案外人张艺代其向被告权顺公司转款的凭证仅为约1.46亿元,故不能认定被告权顺公司向被告张运臣借款的数额为3.4亿元,亦不能认定被告权顺公司欠被告张运臣4.9亿余元借款本息事实。

法院还认为,权顺公司的财务账目不清,未提交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前双方进行过账目核算的证据。张运臣名下向权顺公司的出资,性质包括借款、投资款、保证金、支付工程款、监理费、动迁补偿款等,对于这些不同性质的出资款,权顺公司随意混淆出资的性质,一概混同为借款,并口头承诺利息,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记为借款本金4.9亿元,以达到转让“权顺公寓”项目全部债权目的,从而导致被告权顺公司无力向原告履行债务,而张运臣本人亦无履行债务的能力,故被告权顺公司与被告时代公司、张运臣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放弃对时代公司的2.7亿元债权,予以转让,损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中涉及原告债权的部分应当予以确认无效或撤销。

最终判决作出,确认无效或撤销被告锦州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与被告锦州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运臣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中涉及的王玉环、臧传彬、甘育录、赵文志、林长景等五人债权部分。

上诉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但是太和区法院仍以原一审的理由做出统一的撤销判决。权顺公司再次上诉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试问善意第三方利益,谁维护!

 

权顺公司、时代公司均不认可太和区人民法院和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结论。对撤销权案提出再审,目前正在再审期间。

再审称,权顺公司给张运臣出具的约3.4亿元的收款收据中明确约定的收款事由为“借款”,并且在账务处理中也按照借款进行记账,王玉环、臧传彬、甘育录、赵文志、林长景等五人的借款形式也是这样处理的;撤销权纠纷并不是借款纠纷,对借款款项的来源没有必要进行详细的审查,且原审庭审中,原审被告张运臣也已经向法庭提供其资金来源,证明其具有借款能力,张运臣已经向法庭提交部分银行汇款单据,其数额已经达到1.46亿元以上,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与原审被告张运臣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权顺公司已经向原审法庭提交了原始财务账的会计入账凭证,该会计财务凭证系统、完整,能够证明与张运臣之间的借贷事实和借贷金额,2020年9月30日的本息确认单据就是双方的核算依据,法院对这些证据均予否认,并以张运臣提供的银行转让凭证未达到4.9亿元为由,否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明显错误。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客观存在,并且基于太和区政府协调,为了解决457户回迁户顺利回迁,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也化解我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原因,在太和区政府的组织与协调下,权顺公司与时代公司、太和区政府签订了《在建项目资产转让协议》的基础上,才与张运臣、时代公司才签订了该《债权转让协议》,现在上述两协议均已经履行完毕,锦州权顺公司与原审被告时代地产公司的财务往来账目及相关凭证证明,从2020-2022年8月末,原审被告锦州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时代地产公司)累计向锦州权顺公司支付了在建项目转让款298263240.02元,锦州权顺公司已经向时代地产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锦州权顺公司与原审被告时代地产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完毕,锦州权顺公司不存在放弃或无偿转让债权的情况。

权顺公司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纠正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和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法维护《债权转让协议》所涉全部债权的合法性,确保涉事项目正常进行,广大回迁户正常安置回迁。

 

解决政府回迁反被坑,有话说!

 

权顺公司、时代公司、张运臣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中涉及的王玉环、臧传彬、甘育录、赵文志、林长景等五人债权部分被撤销,直接导致时代公司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西街53号的92套房产被查封。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查封公告显示,本院依据(2023)辽0711执恢370、371、372、373、37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7月28日查封了时代公司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西街53号的92套房屋。

时代公司称,虽然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7民终826、827、861号等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及张运臣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但是该案尚未息诉服判,处于再审期间,并向再审法院提交了向被执行人支付在建项目转让款近3亿元,并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另被查封房屋的92套房屋有20多套已经出售给业主,查封侵犯了案外业主的合法权益。法院查封的92套房产更是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况。

时代公司向太和区政府汇报称,为了帮助锦州市政府和太和区政府解决“回迁难问题”承接了原锦州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顺公司)的开发“权顺银河”项目,现更名为“西湖雅居”,由于权顺公司开发在该项目之前向臧传彬、甘育录、王玉环、林长景、赵文智五人借过高利贷,其五人本金合计为1440万元,权顺公司已经归还1891万元,现在还欠其五人合计5881万元。该五人以权顺公司对时代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未还为由,通过太和区法院超标的查封时代公司未售房源价值1.2亿元。

由于上述五人的查封行为,严重影响到西湖雅居项目的正常销售,给时代公司造成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时代公司通过各种合法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已经向太和区法院提出书面查封异议申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时代公司转给权顺公司的全部转款凭证及权顺公司开具的全额发票。

该项目属于“回迁难项目”,时代公司为了承接该项目付出了巨大的资金,承担了众多社会责任及回迁户和购房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等因素,恳请区政府协调太和区法院尽快妥善解决时代公司未售房源被查封的情况,保护时代公司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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