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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文整治民间借贷 出借人资质认定受关注

时间:2018-05-08 20:47:53    作者:王晓晓    来源:东方时报

  和讯网消息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五大禁止性非法活动,包括“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等。其中,关于出借人资质界定的内容引起了业内关注。

  民间借贷出借人资质认定难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

  针对此情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上述《通知》,并且明确禁止了五大非法活动,即“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等。

  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之所以引发暴力催收等乱象,正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受牌照和资质限制。其中,有关出借人的资质认定问题便是其中一个。

  人人聚财创始人兼CEO许建文表示,出借人资质如何认定,实质上涉及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体、行为的立法规范问题,也就是业内呼吁多年的《放贷人条例》。就我国2015年的《放贷人条例》征求意见稿,最大突破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准入门槛参照小额贷款公司,当然也有资本金等方面限制。

  “但实际情况是,因为争议太多,《放贷人条例》迟迟未能落地。央行2008年初拟《放贷人条例》,2015年8月开始征求意见,至今最近3月份才又传出消息纳入今年立法计划”

  “综合来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10号文主要针对小额贷款、各类地下高利贷、现金贷、校园贷、套路贷等引发社会恶性事件的业务行为,应该是为《放贷人条例》正式出台做清理铺垫工作”,许建文对和讯网表示。

  广州市普惠金融协会常务秘书长肖清源表示,目前关于民间借贷方面出借人资质以及合法性也没有明确的验证标准,但是可以参考私募的标准。目前小贷、融资租赁、p2p等对于资金来源和去向都有明确的规定。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民间借贷行为不受牌照和资质限制,这是民间借贷引发各种乱象的根源。当前,由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出借人资质界定、平台或者其他机构确定投资人的资金是否属于合法的自有资金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同时,宋清辉认为,“个人收集多人资金,集合一起去投资”这种情况,则属于通知中所提及的非法行为。但是因为其隐蔽性较强,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手段监管,大多数仍旧需要依靠群众的举报。

  民间借贷“多人集资出借”明显

  根据《通知》,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对于上述的出借人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那么,其中的合法收入以及自有资金又该如何认定呢?包括在民间借贷、P2P等行业中,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即“个人收集多人资金,集合一起去投资”,如果存在,这种行为的性质又该如何界定是否合法性?

  许建文认为,目前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和行为现存争议还比较多。比如多人集资出借、放贷的行为在民间借贷中相当程度上存在。根据前述《放贷人条例》征求意见稿,关键点在于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同时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

  “而网络借贷中,首先网贷政策早已明确禁止了超级放贷人的模式,平台不得以资金池自行放贷,而是通过银行存管实现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一一匹配。而对于出借人来说,网贷的准入门槛并不高,集资投资的额外收益不明显,与风险也不匹配,因此集资投资的情况并不普遍。少数此类行为究竟是合法出借还是非法集资,界限尚未明晰,如对放贷主体、行为、利率、宣传等各方面的细致规定,有待新的《放贷人条例》予以认定”,许建文表示。

  据业内观点,“超级债权人”又称为“超级放贷人”模式,在P2P行业野蛮生长过程中不时被P2P平台采用,在该模式中,超级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

  业内呼吁尽快完善法律环境

  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空白,但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暴力事件。

  对此,业内呼吁亟需更为完善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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