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出资近10万元购买的房屋,另外两人只出了3000元,最终法院却用平均分配方式予以判决。只说分割房屋规定,刻意回避出资情况,把我价值80余万元的房屋财产判给对方,使我房、钱两空。这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近日,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办事处民族北路8组八旬老人高某豪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高老先生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高某豪,男,今年80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86年5月,我个人出钱、经房管交易所购买的房屋,1991年我办齐了各种合法证件,同时,取得了合法权。在我购买房屋3个月后,1986年8月3日,李某全找我签一份购买房屋协议:10年内,他付我钱,我给他房屋;不付钱,房屋由我处理。李某全签字了。宋某涛不买不签字。
超过10年后,1996年8月25日,宋某涛给我要3万元。我不给,宋某涛与李某全诉至枣阳法院。枣阳法院经清查核准,我出的购买房屋款11万多元,法院并让李某全、宋某涛二人签字认可无疑的证据在。枣阳法院(1998)2282号判决房屋归我所有,驳回李某全、宋某涛的诉求。
李某全找当地检察机关抗诉。襄阳市中院(1998)97号判决,维持枣阳法院(1998)2282号判决。七年后,制造错案的变化:
其一,当地某单位一位胡姓领导,是李某全的亲戚。胡某某联名桂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廖某某、马某某6人代表集体做假,为李某全出力上书省人大,欺骗领导。省里不明真相时,发函到省高院。省高院依法再审,(2007)4号裁定,撤消7年前三审依法公正的判决,发回枣阳法院重审。这是错案的变化之一。
其二,枣阳法院再审后,利用口头协商作为证据,分割房产,使用侵权,2009(2007)321号错误判决,把我的房屋判为共有。这是错案发生变化之二。
其三,我上诉至市中院后,在某些人为的干预下,作出(2009)29号判决,维持枣阳法院错误判决。这是错案之三。
我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裁定(2011)202号,将我的上诉驳回;我上诉到最高法,最高法转至省高院。经审委会讨论,市中院(2009)29号判决和省高院(2011)202号裁定,确有错误,作出(2012)1 号裁定,给予撤销。本案由省高院提审再审。这是一个纠正错误的裁定。
其四,省高院对本案错上加错的使用侵权,作出(2013)0058号错误判决,分割我的二、四、五楼共6间房屋,价值80余万元,给李、宋二人。只说分割房屋的规定,刻意回避房屋出资的情况,仍得不到公正公平的判决。天下哪有不要钱的房子呢?这是错案的变化之四。
在2013年后,我仍不断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019年,省高院给我下达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我对此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以上情况反映完全属实,如有任何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根据最高法对错案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我要求对本案依法再审,并请求有关方面参与监督,依法公平公正的审判,依法还我合法的房屋,还我一个公道,或把法院执行给李、宋二人的房屋作价,给我补偿,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百姓合法权益。
来源:晨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