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安徽省霍邱县的欧建春公开举报安徽省颍上县法院执行局不作为乱作为,案件胜诉后,申请执行两年多不仅没执行到一分钱,并且原告租赁给被告的设备还被卖掉!
据欧建春举报的内容,欧建春2020年6月17号起诉吴某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0年8月18日颍上县法院进行判决。
颍上县法院判决吴某海支付欧建春租赁费20万元。判决吴某海在十个工作日内返还欧建春租赁物石子加工设备一套。
租赁给被告的设备,欧建春提供
欧建春在2021年3月18日颍上县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直至今日都没把欧建春的设备及租赁费执行返还。
欧建春称,他多次找颍上县执行局以及办案人员朱法官,他们却告诉我,判决不明确,后来又让他找人证,人证也找到了,但是执行局办案人员朱法官每次都说在忙,等有时间就处理这件事。
欧建春说几乎每个星期他都会去找颍上县执行局催促,但是他们都会用各种理由搪塞,一推再推,直到今天都没有解决。让他一等就是两年多,后来执行局办案人员朱法官和执行局局长王局长又说把这个案子交到公安局,一等再等,到现在也没有交到公安局。
直到2023年3月30号,颍上县判决给他的设备被别人偷偷的卖掉了!他又打电话问办案人员朱法官,朱法官明确地说,他们可以卖。他又打电话给执行局王局长,王局长又说他怎么能够证明这套设备是他的。
原来放设备的地方 欧建春提供
欧建春听到这样的答复完全蒙了!难道有人证有判决书,还不能证明这套设备是他的吗?还是办案人员和执行局长故意拖着不办另有玄机?
据欧建春提供的(2020)皖1226民初3919号判决书显示:
一、解除欧建春与吴某海于2019年11月12日签订的《租赁协议》。
二、吴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欧建春2020年3月1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2日的租赁费200000元。
三、吴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欧建春石子加工设备一套(规格型号为:头破69,二破1416箱破,振动筛2460各一台和输送带、配电柜、电缆等配套设备),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编后:
从法院判决生效到申请执行已经两年多的时间,一起租赁纠纷官司的执行难道就那么难吗?原告欧建春从申请执行到租赁给对方的设备消失长达两年多之久!而且原告称几乎每个星期都找执行人员催办,最后租赁费没执行到一分钱,自己租赁给对方的设备也消失了!这不得不让人质疑颍上县法院,你们到底在维护谁的利益?执政为民、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你们做到了?(姚郑义)
来源:腾讯-江淮燕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