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伯得知自己被骗多年,一怒之下将儿子及其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返还相关物权。
日历翻回2009年。黎伯把手里的合同资料交给儿子,让其替自己注册公司和办理营业执照。熟料,儿子竟“偷龙转凤”,伪造虚假合同资料,将公司和营业执照全办在其名下。
出于父子间的信任,黎伯对办理情况没有过问。等他发现时,已过去6年。法庭上,儿子黎承说,案涉公司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与父亲并不相干。
最终,法院判决黎承名下公司交还父亲租用的土地。这位7旬老父亲抹开面子告赢了儿子,可在执行环节,疑遭法院“拖延”执行,且多年执行“劳而无功”。
2022年12月5日,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无法确认涉案土地具体四至范围界限。本案暂强制执行不能。终结执行。
此前,该院审判部门已明确回复执行部门,“不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
黎伯说,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故意拖延执行。从受理他强制执行申请,到作出“终本执行”裁定,时间长达三四年之久。执行人员还严重违反民诉法关于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
【父子间的矿场土地之争】
广州人黎伯自八十年代起,便一直从事石场开发业务。相关判决书显示,2007年4月23日,因开办石场需要,黎伯与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西坑村委会新村村签署《石场开发合同》,约定其租用新村村的土地(从牛尾山至担水坑上至山脊下至坑底老塘路)做石场开采。
2008年3月10日,双方又签了《补充协议》,将租地期增加5年,即2007年5月1日起至2027年5月1日止。之后,黎伯着手筹建企山石场和相关经营部。
黎伯向云浮市云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云城区都杨镇企山石场”工商名称核准登记,取得云城区政府《关于同意企山石场开办石场选址的批复》和《新办矿山现场勘察审定意见书》批文。
据黎伯起诉称,在筹建期间,他委托儿子黎承对石场的建设进行管理。2009年7月,他将手上的《石场开发合同》、《补充协议》和身份证等资料交给黎承,委托对方办理相关经营部和石场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儿子以黎伯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两家企业。
(判决书部分截图)
未料,儿子竟然瞒着他,非法注销了他办的“云城区都杨镇企山石场”预登记,利用电脑技术伪造虚假合同资料,将公司和营业执照办在自己名下。
“黎承自始至终没将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交给我,也没将实情告知我。”黎伯回忆,出于对儿子的信任,他便没过问执照内容。2016年1月之前,他以为经营部和石场的法定代表人、产权都是自己的。
此后,他去到工商局查阅、信访证实,儿子以上述手段欺骗工商部门,办理石场的营业执照,并以其名注册两家企业;欺骗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错误出具了相关的采矿许可证。
黎伯提到,他多次与儿子交涉,要求返还非法侵害所得的资产,均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下,他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返还给自己。
据法院判决记载,黎承辩称,父亲如确与村里有租约,应该向出租房主张权利。黎伯不是涉案石场的投资人或股东,石场是否盈利、盈利多少都跟他无关。
【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占地】
云浮市云安区法院查明,新村村经村民代表协商一致后,与黎伯签订《石场开发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由黎伯租用新村村的从牛尾山至担水坑上至山脊下至坑底老塘路的土地作石场开采用途。黎伯已按约将租金支付给新村村。
诉讼中,黎承提交了其与新村村签订的《石场开发合同书》复印件,约定内容与父亲跟新村村签约的完全相同。
2016年5月9日,云安区都杨镇西坑村委会和新村村出具《证明》,证明系与黎伯签订《石场开发合同书》一事。从合同签订至今,没有将合同涉及的地块发包给其他人进行承包和租赁。
云安区法院认定,黎伯与新村村签订合同后,双方至今没有解除合同,且黎伯已依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可依法按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新村村与他人就涉案土地作石场开采用途的合同均属无效。
法院认为,黎承名下公司未经黎伯同意,即在黎伯租用的土地采矿,损害了黎伯的合法权利,已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将案涉土地交还、停止侵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采矿权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中论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职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原告可根据上述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请求对案涉采矿权归属依法作出处理;亦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原告现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采矿权,不符合民诉法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最终,云安区法院判定:黎承名下的石材公司和建材经营部将其使用的案涉土地交还给黎伯,停止侵权行为。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碰上“嬗变”的执行裁定】
2019年2月19日,黎伯向云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儿子名下的石材公司和建材经营部。日次,法院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庭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
当年3月13日,被执行人向云安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称,法院判令其交还的土地范围存在“四至不清”,只有上至及下至,没有左右界限,也没有具体面积。被执行人租有与涉案土地相连的其他土地。如随意划定交还的土地界至,将侵害其合法土地的使用权利。
对此,黎伯回应,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却未能指出法院执行行为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显然属恶意诉讼,目的是阻挠案件执行。有关涉案土地的范围,经一审、二审法院审判,已证明被执行人现经营的石场范围均在涉案土地范围内。
“他明知占用土地不合法,就故意在涉案场地周围承租少部分土地,与涉案场地接壤。并以此为由,主张涉案场地‘边界不清’,无法返还。”黎伯解释。
一个月后,云安区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该院认为,从生效判决的表述,无法确定被执行人要交还土地的具体范围,且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本案暂不宜对被执行人实施执行。故,裁定撤销之前作出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裁定撤回执行通知)
黎伯不服“撤销执行通知”的裁定,向云浮市中院申请复议。云浮市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是云安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执行机构如认为该判决的执行内容不明确,应当依据规定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待审判部门对执行内容予以补正和说明后,再作审查决定。
云浮市中院认定,云安区法院所作的“撤销执行通知”裁定,违反法律程序。该院对此予以撤销,发回云安区法院重新审查。
随后,云安区法院重审期间,执行部门向该院审判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审判部门回复,“不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
2020年7月21日,云安区法院又一次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两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2020年12月2日,云浮市中院驳回了两被执行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三四年的执行“劳而无功”】
涉案公司通过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将执行推迟一年多时间,但未能阻止该有的执行程序。2020年12月16日,云安区法院决定继续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交还土地、停止侵权”的义务。
一周后,作为被执行人的石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深圳某勘测公司作出的相关地块“测量图”,认为该测量图所确定的土地范围就是执行标的物,将按此范围返还。不过,申请执行人黎伯不认可。
2021年1月29日,黎伯向法院递交了另一份“测量报告”,请求法院按该测量报告所确定的土地界至强制执行。对此,被执行人也不认可。
云安区法院请求云安区自然资源局协助执行。2021年4月21日,云安区自然资源局回复称,涉案土地现状已经完全改变,历史影像模糊无法辨别,无法确定界限。
此后,黎伯要求法院立即执行。他提出,本案判决内容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有着清晰的载明。被执行人请求终结执行,其认为,已于2021年1月5日前按“测量图”确定的范围退出土地,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交地义务。
考虑到执行双方各持己见,云安区法院就案如何处理向上级书面请示。云浮市中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该案应当继续执行。
离谱的是,2022年12月5日,云安区法院作出“终本执行”的裁定。该院认为,涉案土地已长期大规模开采挖掘,地形地貌完全变化,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以及云安区自然资源局、云安区都杨镇西坑村委、新村村等相关单位人员到现场勘查,无法确定涉案土地的具体四至范围界线。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涉案土地的执行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暂强制执行不能。
(云安区法院作出“终本执行”)
对此,黎伯表示,云安区法院“终本执行”违反了民诉法规定,程序严重违法。他正准备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纠正该执行案中的违法行为,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黎伯说,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没有依法办案,拖延执行。从受理他强制执行申请,到作出“终本执行”裁定,时间长达三四年之久,可结果却是“劳而无功”。另外,执行人员还严重违反了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黎伯解释,根据规定,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云安区法院执行局对该规定视若无睹,在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和复议期间,完全中止执行,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听任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至今,严重侵害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场父子间的持久诉争,7旬老人抹开面子告赢了儿子,却卡在法院执行环节,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这样的窘境,还要继续多久?
原标题:父子物权诉争告赢后,7旬老人却遭法院“拖延”执行
(文中黎伯、黎承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