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疆域资源局委托状师对此辩称:条约约定“自市当局和谐供电部分拆除高压线后60日内”,只是“拆除高压线后”,未指明“拆完”或“拆清”高压线。
被告署理状师再次辩驳称:上述条约约定并不存在领略歧义,而且在原告提出的多份证据及催款关照书中,多次提到“已将附着物电线迁徙完成”等字眼,这和条约中的约定是同等的。
即便领略上有歧义,因两边签署的是名目条约,按照条约法第41条划定:对名目条款的领略产生争议的,该当凭证凡是领略予以表明。对名目条款有两种以上表明的,应看成出倒霉于提供名目条款一方的表明。
因此,“原告一方存在多种牵强附会的依据,主张9000多万元的天价违约金不公正,法院应驳回”。
原告状师暗示,这并非名目条约,是两边约定后定立打印的条约。
庭审从上午一向举办到下战书1时,原告方署理人当庭赞成调整,但因原告方未授权署理人举办调整,法官未组织两边调整。该案将择日宣判。
(原文问题为:《 索赔9297万元!河池疆域部分告状一房企,天价违约金缘起一根电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