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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

时间:2018-05-08 21:07:33    作者:王晓晓    来源:东方时报

  千呼万唤始出来。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引起市场热烈关注与讨论。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我国资管业务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达到22.2万亿元,为各类资管业务规模最大。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首席资本市场专家金德环指出,此次一行两会一局统一发文,以严控风险为出发点,将各项资管业务纳入统一管理轨道,有助于填补以往监管漏洞。其中,银行理财业务作为我国资管业务的“老大哥”,将受到多方面、深层次影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何代欣更是直言道,此次意见通过理清银行理财业务与银行信用之间的关系,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

  打破刚性兑付、实施净值化管理

  近年来,刚性兑付成为部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潜规则”,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是建立现代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何代欣表示。

  此次发布的意见一方面明确可被视为刚性兑付的行为,包括发行人或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通过本金、利息、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通过自行筹集资金或委托其他机构予以偿付等。

  另一方面,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做出细化安排,包括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强调一旦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持牌机构出现刚性兑付问题,将予以惩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施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助理曹啸表示,在以往预期收益型管理下,银行强调产品的预期收益而非产品存在的风险,刚性兑付的隐性承诺使得投资者将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视为储蓄替代;而作为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管理模式,实施净值化管理发出了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要同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一样风险自担的信号。

  曹啸指出,当前我国银行业正步入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探索转型过程,包括改变业务模式、重新构建与客户的关系、设计新的产品架构、寻找合规投资标的、重新定位与其他金融机构在资管市场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等。

  在此过程中,银行理财业务将受到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实施净值化管理、打破刚性兑付可能会使既有资金发生分流,如一些资金会流向表内,一些资金会流向公募性质的浮动收益产品、私募性质的浮动收益产品等,这将使银行理财业务短期内面临产品规模有所萎缩、中间业务收入减少等。

  挑战与机遇并存。曹啸表示,此次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收紧将促使银行一方面进一步挖掘客户需求,另一方面设计更为规范合理的理财产品,适应日趋严格的监管环境,这将为银行在资管市场上更充分发挥自身客户优势打好基础。

  防范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此次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支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在资金池运作模式下,多支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支产品的收益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在资金池模式下,会出现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来源期限短,而投资标的期限长且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将形成资金的期限错配。尤其在投资者对于风险较为敏感的情况下,银行滚动发行新产品‘借新换旧’会导致流动性风险过大。”曹啸表示。

  意见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曹啸表示,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尤其是投资标的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一般存在较为突出的期限错配,上述规定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今后,预计银行将提供净值型货币市场产品以满足投资者对流动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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