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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2)

时间:2018-05-08 21:07:33    作者:王晓晓    来源:东方时报

  意见指出,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曹啸指出,此规定同样以防范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为出发点。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因此,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

  曹啸表示,监管收紧使得短期内以非标资产为标的的理财产品将难以新增发行,银行将选择标准化资产作为标的,从长期来看,针对于非标投资,银行自身也应当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加以规范。

  “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将加速落地

  此次意见指出,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在2020年年底的过渡期之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实际上,我国银行业对于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探索已经开始。3月,招商银行发布公告称拟出资人民币50亿元,全资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招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月,华夏银行发布公告称拟出资不超过50亿元,全资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近日,北京银行有关负责人在其业绩发布会上称,探索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是北京银行未来三大发展战略之一。市场普遍认为,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意味着监管部门对“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的审批进度将会加快。

  曹啸表示,监管部门鼓励允许银行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相当于允许银行在机构内实现混业经营,子公司持牌经营有利于提高银行开展资管业务的透明度,避免因不透明导致的资管业务与信贷业务之间的风险隐藏与传染,同时也有利于降低监管部门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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